今天總算偷得浮生半日閒,可以利用下午美好時光,將這篇文章的下集給交待清楚,這是一篇有關於瑜伽老師被控業務傷害的案例。本人協助出庭擔任鑑定人即專家證人的角色。
高高在上的法官,待我如上賓;但證人席右手邊一旁的檢察官,卻巴不得把我大卸八塊,因為我是被告推薦的證人,故檢察官視我如寇仇,害我離開法庭後,肚子很不舒服。因為在庭上,面對檢察官一連串的詰問,心中又緊張又生氣,但腦袋又要保持十分清楚的邏輯.
當我聚精會神聆聽檢察官的問題時,我那堅定有力的眼神,就像柯南裡頭的目暮警官,讓檢察官感到一股無形的壓力,一直要我用耳朵聽,眼睛不用一直盯著她瞧,可以看著證人席眼前的螢幕,上頭會有書記官現場鍵入她的提問,但....我就是要看著她說話的神情,再一句一句地表達我專業的看法。
只要站在正義的一方,就不必畏懼當權者的眼神。
檢察官乃代表國家公權力,即將認定有犯罪嫌疑之被告起訴,自應本於職務於審判程序繼續伸張國家公權力,努力治被告應得之罪。故,檢察官對我這麼咄咄逼人也是有他職責所在。但討人厭的是,將每一個人都當做犯罪嫌疑人,實在是令人很不舒服!
記得以前讀希臘神話史,對泰美斯或稱正義女神(Themis)印象十分深刻,她一手拿著天秤,檢視著雙方證據,用以度量出公平與正義;另一手握著寶劍,象徵正義的力量。法,必須要有公權力的寶劍做後盾,否則就沒有法治可言,這是諸子百家中法家的看法。但老子認為,絕聖棄智,民利百倍。絕仁棄義,民複孝慈。絕巧奪利,盜賊無有。人們保持素樸的心,當權者無為勝有為,多如牛毛的律法就可束之高閣,如現代小國不丹一樣,成為幸福指數最高的國家。經濟成長的指數並不等同人們內心幸福的指數。
金錢可以買得到肉體的快樂,但買不到幸福的感受。
當瑜伽老師一直是許多人的夢想,一旦開始教學就會發現問題很多,因為很多體位法學生做不到,還有,很多學生一下就到定位,只得逼自己不斷練功,愈教愈高難度,最後自己壓力很大,怕學生超越自己的能耐。什麼樣的老師會吸引什麼樣的學生;相對的,什麼樣的學生就會有什麼樣的老師.若發現自己的教學陷入瓶頸,首先要檢視的是自己的教學心態,心態才是最重要的。
上課的主角,是學生,不是老師。
因此在課堂上,仔細觀察學生的動作才是瑜伽老師教學的重點。這個案子,最重要的關鍵點在於,檢察官要釐清,瑜伽老師在受訓的過程中,是否有被教育到可以去碰觸學生的身體。根據法院諮詢官方瑜伽機構的說法,對方來函表示,在師資培訓的過程中,沒有指導受訓學員可以去碰觸學生的身體,但函末又語帶保留地表示,若老師教學認真也可以如其他運動的指導者一樣去調整學生的身體。
好一個避重就輕的說法!說白一點,就是沒事最好,出事是自己熱心過度,責任自付!與本單位的培訓過程無任何瓜葛!
但這紙來函,對整個案件極具殺傷力!被告律師原本頗有信心,但看到這樣的聲明稿,語氣轉為保留,表示:這封信落在檢察官手裡,表示瑜伽老師在受訓過程中是有明確地交待是不可以碰觸學生,但你碰了,而學生也自覺因你的碰觸而出現脊椎一連串的問題,案件的重點就在於檢察官不相信你沒有碰!
有沒有碰,變成案件的重點!原告說有,被告說沒有,其實,這已變成羅生門,誰會記得兩年前的某年某月某一天,誰碰了誰!面對這種各說各話的局面,法院因屢傳不到官方瑜伽機構的代表出席說明原委,故轉而找尋另一個最佳人選,為這個案件釐清重要觀點!
那個人,就是我!
當被告告之我:老師,我有向庭上推薦你成為本案的鑑定人,老師可能會被法院來函要求出席做證。。真的很抱歉!希望老師可以協助,我不是要求老師一定要站在我這一邊,我只是希望這個案子能早點還我公道…..聽著電話一頭委屈的聲音,雖然心中嚇了一跳,但腦海中轉著無數可能的結果,最重要的是,這個瑜伽老師業務傷害案件一旦成立,而法官也認定瑜伽老師在受訓過程中是被明確告之不可以碰觸學生的身體,那麼,將來或許會有更多的瑜伽老師被告,因為這個案件會成為一個案例,將來遇到相同的案件時,難保法官不會援用先前的案例做出相同的判決。
只記得這麼說:會出席,若法院告之,但不會站在你的立場袒護你,只會就專業的角度就事論事,要有心理準備。
隨後就忘了這檔事,直到那天法院的書記官真的來電,客氣但十分堅持地希望我務必出席,因為官方瑜伽機構的代表傳了五六次都沒有出席,還表示我已是各方推薦下的最佳鑑定人人選,請於三天後務必出席。聽到書記官這番話,有點頭昏,三天後,就要出席,結果接了電話第二天就被筆電K到鼻樑,那天帶著阿凡達的鼻子出席士林地方法院。
在等待的過程當中,看著手上一疊資料,頭很昏!為什麼案件的重點在於有沒有碰學生,重點應該放在:
一:老師碰觸學生的調整技巧是否符合專業的要求,有沒有引導學生做出標準的體位,否則學生自以為是地擺出最佳體位法,實際上全都沒有在正確的排列線alignment,那麼即使學了十年,仍然沒有用!這點,我向律師表示,會在法官面前陳述。
二:另一重點是,若學生事後告之身體不適,那麼要看的是這個傷是陳年舊傷或是新傷,必須釐清,這個傷害究竟是不是因為瑜伽課而直接立即地造成的,或只是因為某些動作而自行誘發出來。二者有很大很大的不同。
想當年,在學校對法律就十分有興趣,但一看到六法全書這麼大一本,就有點昏頭,後來因工作環境對法律有需求,還被我那英國倫敦大學帝國工學院的主管拖去東吳法學院旁聽,但因為法條常改來改去,就沒有什麼興趣,但我的主管最後倒是畢業了,呵~現在書房牆角還放著幾本書,其中一本就是紅皮的六法全書。
法律條文,真的是多如牛毛!但現在的重點在於:讓法官明白瑜伽老師是可以調整學生的身體,我援用了現代瑜伽之父艾因卡(B.K.S. Iyengar)在瑜伽之樹(THE TREE OF Yoga)那本書的話,如下:
我在教學的時候會碰觸學生的身體來糾正學生,要他們伸展這兒、伸展那兒」「我也可以單單坐在前面,叫學生這麼做、那麼做,可是那樣會造成師生之間的對立。學生若做錯了,我去修正,這樣他們才能明白我所明白之處」。
這段話,法官聽得十分仔細,也馬上請通譯將這段文字影印下來存檔,我表示瑜伽的流派很多,但艾因卡是公認二十世紀的瑜伽界大師,他在瑜伽教學上的理念,在這本瑜伽之樹表達得十分透澈,但國內的瑜伽培訓機構或許有教學上的考量,故不主張老師去調整學生的身體,但對我而言,那是推委的行徑!我說得十分坦白.瑜伽老師受訓的重點並不在於72小時或是200小時甚至500小時的長短,重點在於:培訓的過程中,這些未來的老師必須明白人體的生理結構,學會如何調整學生動作的技巧,而不是像一個巨星一樣,只會做標準動作,這樣只會變成個人的舞台秀,因為學生根本做不到。
調整學生的姿勢,是瑜伽老師的專業責任,所以老師們必須精通人體生理學及解剖學,尤其是骨骼系統及肌肉系統,運用力學的觀點去調整身體,以坐姿前彎為例,支點在髖關節,施力點在背部,但要注意地是,瑜伽老師在調整學生時,是不用太施力的,施力的大小僅有兩根手指放在眼球上的重量,實際上是很輕的,重點在引導學生伸長背脊,目的在伸展腿部的後側肌肉及肌筋膜。
檢察官原本想就施力點一詞大作文章,但聽到我解釋得十分清楚,便意興闌珊,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法官好學的表情,頻頻在解釋的過程中提出欵問,然後,再立即低頭做重點摘要,我想,法官或許也有學過瑜伽,當時在出庭之前,中午時分時,就有不少法院的職員揹著瑜伽袋要去上課,法院裡應該也有瑜伽老師來這裡教學。那麼,法官應該會明白,實際的瑜伽教學裡,一個認真負責的老師是有義務也有責任去調整學生的身體…當時,我心裡就這麼想.
但那紙睜眼說瞎話的公文,應該也是經法務顧問指點過才能如此避重就輕地行文至法院。 玩弄法律的,通常都是懂法律的;不懂法律的,就會被條文給羅織猶如蜘蛛網中的盤中飧。
接著,檢察官又針對坐姿單腳曲腿前彎這個動作是否是屬於高難度的動作大作文章,因為原告就是因為這個動作而造成傷害,我表示:高難度的動作其實是要考量身體的重心,高度及底面積這些因素,我拿手上這本瑜伽解剖書做說明,這個封面的動作我們稱為舞王式,因為它是單腳而且還是站姿,後彎,身體的質量重心在骨盆離地最遠,且底面積只有一個腳底大小,故這個動作被公認為高難度動作之一。但,檢座則提到的是:坐姿,單腳,屈腿,前彎,這些因素總和起來,必須是在哪個環節裡才能帶到.
我的回答是:這個動作並不是高難度的動作。而這個動作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出現在開始或是暖身或是收功的哪一個環節,重點在於:老師如何編排課程,若整個課程是以串連為主,或許這個動作就可以放在後面做收功動作,但若是以舒緩瑜伽一個動作一個動作慢慢地帶,那麼這個動作就可以放在前面,做為主要教學動作。
檢察官此時,聽我連珠砲似地一句一句地解釋,神情不若剛出庭時,那麼咄咄逼人,因為一開庭時,她不斷地質疑我的學經歷,還以偽證罪不時提醒我,要注意自己現在的發言。難怪,沒有人喜歡上法院來擔任專家證人的角色,因為還沒有作證就先被叮得滿頭包,聽被告的瑜伽老師說,先前也有傳幾個證人作證,但被檢察官這麼一嚇之下,全都說不出話來,開始擔心自己會不會因言賈禍,吃上偽證罪官司。但,我不因此埋怨檢座的強勢,只是很討厭幹嘛一直質疑我說的話,後來,檢座有要求我離庭之後必須補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包括:衛生署及考試院核發的醫療人員證書,以及我在國內外受訓的瑜伽師資證書等等。
在回答一連串不相干又令人氣結的問題之後,庭訊進入最後高潮,那就是被告律師希望我能以過往醫學中心醫療人員的專業背景去分析一下有關告訴人診斷證明書所提到:椎間滑脫症、椎間盤突出症,病症的起因、緣由、發病的症狀?但檢察官表示異議,法官裁示我可以回答,但必須補繳以上醫事人員的相關證件。於是我開始拿著瑜伽解剖書裡頭的圖片,一一解釋如下:
脊椎是由一連串椎體構成,椎體和椎體之間形成椎間關節,如此脊椎才可以做前彎、後彎、側彎及扭轉的動作,但椎體和椎體之間的關節若有鬆脫現象,就會造成脊椎滑脫的現象,特別是腰椎第三、四、五節以及薦椎第一節容易造成脊椎滑脫的現象。脊椎從側面來看,是呈現S型,如果人體的肚子沒力,本身的椎體狀況不是很好的話,就更可能脊椎滑脫,但脊椎滑脫不是突然一天可以造成,而是長期的現象;至於椎間盤突出症,是指脊椎與脊椎中間有個緩衝墊,如果旁邊的纖維環鬆脫的話,裡面的髓核就會移動,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椎間盤突出,髓核,但要造成纖維環鬆脫也不是一天二天可以造成的,因為我們人體的纖維環非常牢靠,必須經年累月不斷地以脊椎當支點不斷磨損,才會造成纖維環鬆脫,最重要的是,肚子柔軟無力但柔軟度又特別好的人,特別會有這個問題。
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想起被告曾告之,這個學生是第一次來上她的課,下課時,人也都好好的,沒事!她當時還讚美這個同學沒有做練習瑜伽卻動作如此到位,當時,她教的動作是坐姿單腳屈腿前彎式,沒想到,後來拖了好久,卻發現學生來反應說,那天上她的課,過了好幾天,不舒服,去看醫師,結果就發現問題一堆,於是她就提告,控告那天的瑜伽課造成她一連串的問題。
驗傷單如下:
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間盤外環破裂L4,5 Spondylolisthesis, Anular tear
腰椎第二到第五節及薦椎第一節椎間盤突出,L2-5,S1 HIVD
Spondylolisthesis就是脊椎滑脫之意,也就是第四和第五節的椎間關節出問題,導致第四節椎體在第五節椎體面上滑動,依嚴重的程度可以分為五級,如下:
第一級 椎體向前滑動25%
第二級 椎體向前滑動50%
第三級 椎體向前滑動75%
第四級 椎體向前滑動100%
第五級 椎體完全掉落(也就是脊椎下移)
這對瑜伽老師來說,簡直是惡夢一場,就像是一夜情,連枕邊人是圓是扁都不清楚地情況下,就發現自己得到AIDS愛滋病一樣地令人震撼!!!
一堂瑜伽課會造成如此重大的傷害,她提出的民事求償達三百多萬元,這個數字是根據她目前的收入去計算往後到退休時,所要付出的和解金。三百多萬元,對一個瑜伽老師是很大一筆數字,最令人感到不解的是,被告已在該公司教學達八年之久,師生之間情誼深厚,但這名學生是第一次參加瑜伽課,就控告瑜伽老師業務傷害過失,並提起刑事責任。民事和刑事最大不同在於,刑事是由檢察官主動偵辦,原告可以不用出庭,照常上班過生活,但被告必須隨時上法院開庭,這件案件拖了近兩年,真是不可思議,我曾私下和外科醫師論及此事,大家都覺得不可能,不可能什麼,不可能上一堂瑜伽課就造成這麼深遠的傷害,而且,這些傷害都可以透過先進的儀器去判斷是新傷還是舊傷,這些癥結都可以一一釐清,但最令人無法理解的是,那位開立診斷證明的醫師也可以因故不到,屢傳不到的情況下,十分令檢察官惱怒,決定下一次再不到的情況下,拘提到案說明。
這是什麼情況,我不明白,本案最重要的關係人都可以因故不到,結果,我是最不相干又無足輕重的死老百姓,卻十分認真地出席,並準備充分的資料及書本供法官參考。難怪,法官對我十分客氣,一開庭就告向我致上敬意,令我受竉若驚,我以為法官會是最凶的人,結果不是,是坐在我右手邊這個歐巴桑,喔!!不,是檢察官對我最凶,一開庭之前,她就和我左手邊的律師再討論我能做證多久時間,因為我急著要離開,但我一聽檢察官說,若這次沒問清楚,下回要再傳我出庭時,受不了了,馬上插話,我可以晚點走,當時,還不知道她的身份只知道她很在乎我能停留多久,因為她有問題要問我。喔!不~是想把我問倒,這是後來法官正式開庭才知道。
在庭訊時,我除了留心聽檢察官說的每一句話,手也不斷地傳簡訊給一對一的同學延後上課時間半小時,後來,檢察官每問我一個問題,我都像是在上一堂專業的瑜伽解剖課時,法官聽得十分專注,並不時提醒檢察官,還有沒有疑問,若沒有問題就先讓證人先行離席。當我離開法院的那一剎那,感覺呼吸到自由的空氣,真好!但肚子卻很不舒服,因為早上也沒有吃東西,十點半就到,以為十一點會準時開庭,結果拖到十二點半,又被拷問到快兩點,心情緊張再加上肚子餓,結果就變成肚子痛不舒服!呵~難怪古人說:吃飯皇帝大。吃飯時,要保持輕鬆的心情才可以讓腸胃蠕動得順利。
回到教室,和學生──一個成功的中小企業家,聊起這件事,他竟然問我,承辦法官是誰,檢察官又是誰,地方法院感覺好像是他家開的,後來才知道他也是被人告,而且案件纏訟了五年,所以跑了五年的地方法院,換了五六位檢察官,最後採認罪協商的方式結案,結案時,還要這五六位檢察官一一同意才可以結案。但,最妙的是,他當年就想認罪協商,但因為檢察官不在,去吃飯了,所以,這個案子就莫名其妙地纏訟了這麼多年,難怪,他全身筋膜很緊繃。聽他這麼說,我心裡就更加明白一件事。
瑜伽教學,絕不是一件輕鬆簡單的事,像這位老師被控告業務傷害過失,簡直像是飛來橫禍,擋也擋不住!但,我相信,若教學能多一份細心,在上課之前,先問以下問題:
1誰是第一次來上課的同學!
2快速掃描一下學生的骨架及生理結構,並詢問有無特別要關照的地方。
3不舒服,可以舉手告之。
4下課時,請新同學留下,讓老師認識一下,並再次檢查一下學生的身體狀況。
5並不時強調核心肌群的重要性,以及任何瑜伽動作都必須配合呼吸去伸展,吸,肋骨張開,延伸脊椎,吐,肚子一寸一寸用力,穩定核心,保護脊椎,才能做更進階的動作。
第五點就是基本功,若這些不會,柔軟度愈好的人,對身體尤其是脊椎內的中樞神經系統是一大摧殘,那位原告就是典型例子,第一次上瑜伽課,動作就到位,這是假象,真相是,她是以脊椎為支點在做瑜伽式的前彎動作,而不是以髖關節為支點做前彎,再加上她的身子軟,意謂著腹部的核心肌群無力,更容易導致脊椎出問題,或許那一堂課,是壓倒駱駝上的最後一根稻草,誰知道呢!
會出席,是不希望承辦此案的司法人員,以為瑜伽教學是不可以去調整學生的身體,若本案成例,對瑜伽界才是更大的殺傷力,師生之間的關係會變得緊張對立,而且老師教學也會畏畏縮縮,最後受害的,還是學生。但這個案例,也可以提醒對瑜伽教學懷有美夢,以為培訓幾百小時,就可以出師成為一名專業的瑜伽老師。
錯!瑜伽教學的進修是永無止境地,就像艾因卡不斷地學習解剖學和生理學,將這些西方的醫學理論融入在瑜伽教學裡,形成艾式獨特的教學風格,我們也應向大師們學習,學習他們不斷創新和精進的精神.
最後,感謝大家拜讀,這個案子九月還會開庭,到時有最新發展再和各位分享.但聽書記官私下表示,這次的出席對整個案件有重要的影嚮,法官本想當天結案,但被告的律師竟表示下午還有庭要開,結果一拖又耽擱了…找一個好的律師…真的很重要.
Judy
補充資料:
檢察官在刑事訴訟制度角色的檢討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1890
ps:
總算把這篇文章給生出來了,也不知為什麼,當初沒有一鼓作氣,結果一拖就一個月,但一旦下筆,那天的場面又栩栩如生地呈現在腦海,到底是人生難得的經驗,有幸參與此次的庭訊.讓我更明白,法律講求的是,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任何的言語都必須負起言論的責任.但,瑜伽教學在許多人的眼裡都過於浪漫及隨性,常隨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編排課程,這沒有不錯,創作自由,但瑜伽課的主角是學生,編排的課程必須是以學生為主.否則,在法庭上,無法為自己爭取到最有利的辯護.
所有的一切,都必須以學生為主,但必須能高瞻遠矚,為學生設想各種情況;遇到不受教的學生,寧可放棄,也不可討好,或許他現在還沒有準備好成為你的學生,那麼,就讓他走吧,至少,他是健康地走出這個大門....對你和他都是一件好事!教學,必須堅持專業,不媚俗!這點希望能與大家共勉之.
擇善固執的豬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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