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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老師業務傷害案例檢討~認識業務傷害定義(2010/12)

這篇文章太火了,基於案件仍在審理中,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行為干預司法的審判,因此本文有對此做了一些修改,很感謝各界先進的提醒,讓我在用字遣詞上,更加小心.也再次提醒每一位對瑜伽有狂熱,對體位法有熱衷並有強烈教學意願的老師,請注意,你個人的學習經驗值,請不要任意加諸在學生的身上,學會尊重對方的身體,並培養自己瑜伽醫學特別是解剖學的概念,以及分析每一種體位法的優點/禁忌症和這個體位法的重心和高度以及底面積之間的關係.觀察,學生的反應,堅持一步一步的扎根教學法,避免犯下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業務過失罪,才是本文的重點.

以下就是本文的內容,各位可以好好的温習一下,現在的案件還在審理,真是漫長的道路,對三方都是一種折磨與司法的浪費.八月中旬,還要再開庭,檢察官也換了好幾任,法院也問雙方要不要和解,也就是賠一些錢了事,金額無法在此透露,但被告的老師平日教學十分認真嚴謹,她實在是不希望此案成為一個案例,扼殺瑜伽教學者的熱情,她的心意相信每一個瑜伽人都能體會,誰能眼睜睜看著學生做著亂七八糟的動作,而只是觀望,口頭提示呢!但這樣的案例一增多,我相信以後沒有一個瑜伽老師,不!包括體適能以及皮拉提斯健身房教練都不願去碰學生的身體,因為明哲保身最重要.

衷心祝福每一位練習者一切平安.

2011/7/25 JudyJudyYoga樂活瑜伽美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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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老師業務傷害檢討二~99.10/26主治醫師出庭

瑜伽老師傷害事件這一系列文章,引起許多瑜伽人的關注,我本身也很注意案件的發展,距離上回八月二日出庭擔任瑜伽醫學專家證人,時間過得很快,四個月過去了,現在已經十二月了.但時間真的很快嗎?只因為我們不是當事人,無法體會官司纏身的那股身心俱疲的無力感,常常看到許多人因為觸犯法律問題,一拖就是好幾年的光陰,即便到後來,證明自己的清白,但那些年的奔波之苦早已白了少年頭,所付出的時間金錢及心力,又該向誰討回公道.

我不是被告,也不是原告,在這個案件裡,有幸擔任專家證人一角,見證這場訟訴事件的審理.而我,也不是第一位出席的專家證人,另一個專家證人才是最重要的主角,那人就是原告的主治醫師.

回想起八月出庭那一次,檢察官以雷霆萬鈞之勢問了我很多問題,氣勢凌人的態勢,對一般人可能會造成心理極大壓力,但對我來說,並不造成任何威脅性.反倒是令我更能集中心智,以仔細專業的態度向庭上講解此並帶了瑜伽體位法的參考資料,以及最後乾脆脫掉上衣當庭示範動作,讓法官能很快掌握到問題的核心,說了這麼多,目的不在炫耀,法院乃判人生死之是非地,最好能敬鬼神而遠之.這也就是為何那位主治醫師一直遲不出庭的原因,能不上法院最好,多說多錯,有時不小心還會吃上偽證罪的官司.

但,萬一不幸仍然要上法院為自己討回公道時,就一定要有充分的準備,事前要演練各種可能發生的狀況,準備各種資料,以應付突發的狀況,前提是一定要有立場,若真有犯罪事實,馬上認錯是上上策,法官反而念在初犯,其情可憫的狀況下,網開一面.

也就是說,態度決定一切

有錯就改,被冤枉,就要據理力爭,只要站得住腳,找對好的律師,那麼勝利終將站在正義這一方.很感謝以前在學校參加辯論社的經驗以及後來跑過立法院的磨練,在在都讓我在面對檢察官時,腦袋異常清楚,每一句話都先在腦海裡快速過濾一遍才說出口.說話要慢,不要說沒有抱握的話,條理分明,契中要點,這是面對檢察官之前所要具有的素養.但這些能耐平常就要培養,譬如說多看書,尤其是運動傷害案例這方面的書,這點很重要,現在太多瑜伽老師只會鑽研體位法,但不看書,不培養瑜伽醫學的觀念,對體位法沒有拆解的能力,面對不同的學生無法就此給予不同的替代動作.最重要的是,無法就學生的外表氣色來判斷學生潛在的風險性,也沒有運動傷害的概念,一言以蔽之,就是瑜伽師資專業素養不足,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就容易造成學生受傷.

 同學上報 醫療糾紛判賠三千萬 

前些年,我的同學上報了,在台大醫院服務多年的他,竟然讓患者在檢查室受檢時,不慎跌倒頭撞及重物,最後病人拖了一個星期後死亡.家屬當天即到台北地方法院控告他醫療業務傷害,但因病人後來不幸往生,控告的罪名變為業務過失致死,法官判賠3000萬,是的,三千萬,不是三千塊,也不是三百萬.看起來都是醫療人員的錯,但他有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詢問患者是否可以站立檢查

第二:詢問家屬患者是否可以站立檢查

經家屬同意之下才進行檢查,但檢查到一半,患者倒地不慎頭撞地,家屬當天就向法院提告,控告對方業務傷害,但後來患者不幸死亡,我同學也從被控業務過失傷害變成業務過失致死,檢察官控告的理由如下:

家屬並沒有醫療專業,不能因家屬同意就讓病患站立照檢查,該名醫療人員確有疏失,依法起訴。

有看到最最重要的一點嗎?檢察官認為家屬沒有醫療專業,即使同意,但因為是專業人員,必須要能防患於未燃預測可能發生的事件,提早做準備.也就是應注意而未能及時注意致傷害產生,當事人就必須負起相關責任.同樣,瑜伽老師也是專業人員,手邊有一堆的證照,從國外到國內都有,證照愈多,表示專業程度愈高,萬一發生被告事件,法官潛意識會認為罪不可逭,竟然有如此學養之下還會發生學生受傷害的事件,這表明教學態度不夠嚴謹.檢察官是不是也可以以下述理由控告瑜伽老師呢,各位可以想一想:

瑜伽老師擁有多項證照證明該老師具有瑜伽專業知識,學生並沒有對等的瑜伽專業知識,不能因學生同意就讓學生做高難度動作,該名老師確有疏失,依法起訴.

教學最怕的是,擁有知識份子的傲慢,堅守幾千年流派的傳統,輕忽學生的狀況,任何流派的教法都必須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教條都是死的,就像克里希那穆提 (J.Krishnamurti 1895~1986) 所說的:

追尋

 多少世紀以來,人類就不斷設法超越自己,超越物質世界的幸福,嚮往所謂的真理、上帝或實相那種無限的境界,或不受外境、思想及人類的墮落所影響的存在。

人常會問: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生命到底有沒有任何意義﹖觸目所及,盡是殘殺、暴亂、戰爭;連宗教、意識形態和國家都在不斷分裂當中。面對一片混亂的生命景象,人們不能不沮喪地自問:我該怎麼辦﹖所謂的人生,究竟是怎麼一回事﹖究竟有沒有出路﹖

遍尋不著那冠以千古的無名本體,只有另謀出路,培養自己對救主或某種理想的信念,而這種信念遲早也會醞釀成暴力的。

我們在所謂的「人生」這個永無安寧的戰場上,根據自己成長的社會背景,不論是共產社會或所謂的自由社會,來訂下行為的規範。這些規範,也許是印度教的,也許是回教或基督教的,我們接受它們作為我們的傳統。我們期待某些人告訴我們是非善惡的標準,然後恪守力遵,我們的言行思想因而變得機械呆板,時常不經思考便自動反應。這些都不難從自身觀察出來。

多少世紀以來,我們都是被我們的老師、尊長、書本,和聖人用湯匙餵大的。

我們總是說:「請告訴我,那高原、深山及大地的後面是什麼﹖」我們總是滿足於他人的描繪,這表示我們其實是活在別人的言論中,活得既膚淺又空虛,我們只是「二手貨」人類。我們活在別人口中的世界,不是受制於自己的個性和傾向,便是受制於外在的情況和環境,我們只是環境的產物,我們不再新鮮,我們從來沒有為自己發掘過什麼東西,甚至於我們裡面沒有什麼東西是原創的、清新的、和明澈的。

在宗教發展史上,我們不斷聽到宗教家的保證───只要舉行某些儀式、誦念某些禱詞或咒語、認同某些形式、壓制欲念、控制思想、昇華我們的熱情、限制口腹之欲、疏導性欲等等,身心飽受這些磨練以後,就能在這渺小的生命之後,覓得某種至寶。這正是上百萬宗教人士世世代代所行之道。有些人退隱於沙漠或山洞中隱修,有些人持著缽一村一鎮地乞食流浪,另外有些人則群居一處組成修道院,強迫自己的心智臣服於一種既定的模式。但是一個受盡折磨而支離破碎的心,一個只想逃離一切干擾的心,它既捨棄了外在世界的一切,又被規範及服從磨得遲鈍不堪;這個心就算花再長的時間尋找,所找到的也是被自己扭曲的東西了。
從克里虛那穆提的觀點來看,瑜伽的流派就像宗教一樣,只是讓人有安全感,透過某種形式,讓人確認自己的存在,但當一個人在面對另一個活生生的人在前面時,要的不是流派的指導而已,要的是,全付心力的專心,專心在學生的身上,去觀察去體會她的感受,以不受傷為最高指導原則.否則,專業人員倨傲不恭的態度往往會讓法官從重量刑,因為專業也是一種權力,權力會讓人性墮落.

什麼是業務過失 現在就來看看,什麼是業務過失傷害及業務過失致死的條文.要有耐心看下去:

業務
就是指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以車禍事故為例,一般人上下班時開車肇事傷人,為普通過失傷害,但若是公車或計程車司機開車肇事傷人,則為業務過傷害。瑜伽老師,不管是正職或是兼職,在法律的認定上就是業務執行人.若有因業務過失導致學生受傷,通常刑責會比一般三五好友義務教學來得重.

過失要先了解在法律上過失的兩個意義,如下:

第一個意義:知道事情有可能會發生,可是卻沒有去加強防範,導致結果發生

第二個意義:沒有刻意以此事情侵害對方,不過這件事情的發生並不違背您的本意,過失傷害罪的意思就是:「開車撞到人了!」本來就要進行開車這個動作,並沒有想要傷人;過失致死罪的意思就是:「啊!開車撞死人了!」←本來就要進行開車這個動作,但不小心把人撞死了.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致死罪,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就像車禍一樣,若你開車如果不小心撞到人那你就是【過失傷害】若很不幸的對方掛點了,你就是【過失致死】

因為你的不小心──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別人身體的損傷就是【過失】

現在各位明白,業務過失傷害的意義了吧!在八月那一次的出庭,原本法官就想結案,但無奈被告所請的律師竟然表示下午另有庭訊所以無法延後時間結案,錯失黃金時機,讓整個案件再次陷入永無止息的糾纏中,即便原告的主治醫師應法院的強制要求之下,出庭協助釐清案件最最重要的關鍵,到底原告也就是那位學生,她控告瑜伽老師以不當的施力讓她的腰椎產生多處的傷害,導致她行動有問題,無法久坐久站,痛不欲生,因此私下要求的和解金從數千萬降到數百萬元之多.那麼,最重要的問題就在於這位學生只上一堂瑜伽課,瑜伽老師就能造成如此重大的傷害嗎?究竟,這個傷是新傷還是退化性的舊傷所引起的,這是本案的關鍵,二者必須要有直接的關聯,才能證明瑜伽老師就是造成學生下半輩子行走不便的加害者.

但,這位老師在該公司任教快10年,這位學生也是第一次才來上課,事件發生後,老師仍受到瑜伽社團的聘用繼續任教,在學生的眼中,這位老師的教學態度十分認真,雖然有學生也挺身而出擔任證人一角,表示老師在那天並沒有觸碰學生,但在檢察官不時以偽證罪恫嚇之下,大家都開始對自己的證詞有所保留,老實說,誰會記得上個月老師碰了誰.問題根本不在於老師有沒有碰,因為這已經是羅生門,而在於老師即使碰了,但碰觸的技巧為何?力道為何?學生的身體有沒有舊傷,這個傷害的產生是否真的如學生所言是如此的巨大,大到可以令脊椎裡的骨頭產生這麼大的傷害.

看到主治醫師開的診斷證明,不禁啞然失笑,令我想起金庸筆下的九陰白骨爪,但可以肯定的是,那位老師絕非此一傳人,看起來不像…..哈…..讓我們再次温習一下,原告的主治醫師所列出的診斷書內容:

診斷書內容

腰椎第2 、3、4 、5 節及薦椎第1 節間的椎間盤有退化現象
腰椎第4 節、第5節腰椎有第1度的脊椎滑脫
腰椎第2、3節到腰椎第5節及薦椎第1節椎間盤有突出而併有腰椎第4、5 節間椎間盤外環破裂

各位看了這份診斷單,這不是絕世武功再出江湖,是什麼!!我等瑜伽之人哪有這麼大的威力讓人有此摧心震肺之功力,別開玩笑了.私下問我們醫師,每個人都搖頭如搗蒜直說:不可能,鐵定是不可能.被告,只能說是倒楣!但這句話必須由原告的主治醫師說了,才算.主治醫師才是真正能扭轉乾坤的人,但不知是怕事還是另有隱情,反正就是屢傳不到,最後,聽法官說,下回再不來,我們要強制拘提到案,好酷!聽到法官當場這麼說,我想主治醫師就算有再大的膽子,也無法不出庭作證.

相信雙方攻防的重點多在追查其發作的前因果,以及相關的檢查以釐清二者之間的關聯性.

主治醫師的回答則會集中在其專業的診斷,只是有時在醫院尤其是醫學中心,一個早上看了一百多個病人,不會有人記得你是誰...除非突然call 999,也就是緊急急救,否則大家都忙死了...所以,司法仍無法斷定彼此的直接相關性.

律師在訴訟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她會代表被告向主治反詰問,目的也是釐清彼此的關聯性,證明原告是無辜的,例如,律師會問原告是否可以久站、久坐可否明確說明大概多久時間會造成不適、不適程度、疼痛性?主治的回答在於解釋原告的病情,如何脊椎滑脫,脊椎的滑脫可分成4 度,第一度代表上面那一節的脊椎往前滑的距離佔下面那一節脊椎的寬度百分之二十五以內,第二度是百分之25到50,第三度是百分之50到75,第四度是百分之75以上。

滑脫的距離是程度愈大,滑脫越遠,滑脫的越嚴重,區分一、二、三、四度是指滑脫的距離。

最後,問題的重點會放在原告的病症與骨刺有無關係?因為長骨刺是表示腰椎已經有些退化的現象。這就是提醒大家在教學時,一不要做過度後彎或前彎的動作會容易長骨刺,二是一旦長骨刺就會加速其退化速度,最後最直接的問題會是:如果瑜伽老師請她做坐姿屈腿前彎動作時,從這個人背後往下壓,是否會造成告訴人上述症狀?

若有相關文件證明二者有直接的關聯,就會敗訴。(若主治無法肯定其相關性,你就是要上法院花好幾年的時間去證明你是對的,這就是司法,因為學生提告.)

上圖是椎間盤凸出.下圖則是脊椎滑脫,分為好幾個等級

法官其實很難當,一來要伸張正義二來又不能冤枉好人,因此她不斷在挖掘事實真相,若被害人自己施力不當是否可能造成椎間盤移位或脊椎崩解?

但 這個病基本上退化的原因佔大部分,從臨床上來看,退化的原因就比較難說是單一事件、單一時間點造成這樣,所以說自己施力不當,到底多大力量、什麼時間點造成,很難判定

寫完這篇文章之後,失落感很大相信沒有瑜伽老師會有惡意去傷害一名學生,巴不得學生好,最怕學生做過頭,唉~拖很久才生出來,真是對不起大家  可是真的很用心在寫,因為希望大家在看完之後,可以好好沈思一下,什麼是瑜伽?身為瑜伽老師的意義為何…為何最後會演變成雙方對簿公堂如此不堪的景象,沒有人願意發生,但卻發生了,如何避免下一個案例的發生,才是我真正要表達的目的…..祝大家聖誕節快樂

很笨但很認真的 Judy敬上

 

 補充資料

 krishnamurti 克里虛那穆提 出 場

二十世紀最偉大的心靈導師克里希納穆提

克里希納穆提Jiddu Krishnamurti (1895-1986),印度著名哲學家,新時代最受推崇的心靈導師。1929年開始四處旅行演講,與赫胥黎、亨利·米勒等思想大師均有深交。已出版七十餘本著作,全部由演講和對話錄集結而成,目前已被譯成47種文字,在全世界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克氏認為要從根本上改變社會,必須先改變個人意識。他一直強調自我覺察以及瞭解自我局限、宗教與民族制約的必要性,佛學家推崇他為中觀導師,印度教吠檀多學者則認為他是徹底的覺者。二十世紀最卓越的靈性老師。從一九二五年悟道以後,便展開他長達半世紀的宣講工作。他窮其一生企圖帶領人們進入他所達到的境界,他的主張及著作,已被譯為四十七國語言,形成一股讓全球十億人為之動容的生活智慧。

克氏曾說:「我只教了一件事,就是觀察你自己,深入探索自己,然後加以超越。你不是去了解克氏的教誨,你只是在了解自己罷了。」覺察

只有當你覺察到自己的限制時,你才會明白自己所有層面的意識。意念的活動和各種的關係,都在這意識的完整領域裡了,包括所有的動機、意圖、欲望、享樂、恐懼、靈感、渴望、期望、哀傷和快樂,但是我們卻把它劃分為活躍的和潛伏的上、下兩種層面,也就是說,白天的思想、感覺和活動是屬於表面的,而所謂的潛意識,那個我們不熟悉的部份,則透過某些暗示、直覺和夢境來表達自己。

我們大部份的人生,只佔據了意識的一個小角落,而其餘的被我們稱為潛意識的領域,裏面充滿了各種動機、恐懼、和種族遺留下來的特質,這些我們連如何進入都還不知道。

現在我要問你一個問題:到底有沒有所謂的潛意識這個領域﹖這個字眼被我們用得太隨便了,這類的精神分析和心理學的特殊用語,充斥著我們日用的語言裡,我們毫不質疑就接受了。但是到底有沒有這樣東西﹖我們為什麼要把它看得那麼重要﹖對我來說,它和顯意識的心智一樣的瑣碎、愚蠢、狹窄、頑固、受限、焦慮和俗氣。

因此,我們有沒有可能徹底地覺察意識的完整領域,而不只是一部份、一個片斷而己。你如果能覺察整體,就能隨時隨地全神貫注地行動,這是關鍵所在。如果你能完全清醒地專注於整個意識層面,則內心就不再有摩擦;但是當你把所有的思想、感覺及行動的整體意識分為兩種不同層面時,內心就開始產生摩擦。

我們常活得支離破碎,在辦公室是一種面貌,回到家裏則是另一副嘴臉;口中時常談著民主,心中卻十分獨裁,平常高唱愛人如己,一旦有了利害競爭,就一心想把對方置於絕境。你某一部份的看法和作風,和另一部份好似各自為政,你可曾注意到這種自我的分裂﹖如果大腦本身都將思想及行為分別處理,它怎麼體悟出完整的意識領域﹖因此我們不能不問:人究竟能否看到完整的意識領域,然後成為一個完整的人﹖

如果你想認識自我的整體結構及其不可思議的複雜性,你可能試著一步一步、一層一層地去挖掘、檢視每個思想、感覺及動機。可能好機個星期、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年的時間,你都會陷入自我分析的過程而難以自拔。你如果接受時間為認識自己的一種因素,就無法避免各種曲解及偏見,只因自我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存在,它永遠在變動、生活、掙扎、欲求及否定之中,再加上壓力和緊張以及各種不同的影響力,於是你不難發現,這絕不是觀察自己的好方法。想要認識自己,只有在每一個當下整體地審視,而不受時間的限制。只要你的心不再支離破碎,你就能看見整個「自我」。你所見到的這個整體就是真相。

然而,你做得到嗎﹖我們大多數人都做不到,因為我們從未如此認真地想過這個問題,也從來沒有好好地正視過自己,從來沒有!我們怪罪他人,我們強辯,我們不敢面對自己。如果你想對自己一目了然,就得全神貫注,你的眼睛、你的耳朵、你的每一根神經,都會專注到忘我的地步,然後恐懼和矛盾就根本沒有機會存在,因此衝突也就沒有了。

全神貫注(attention) 和專心(concentration) 是不一樣的,後者是排他性的,而前者是整體性的覺察,包容一切。

我們大多數人好像都沒有什麼覺察力,不但對自我缺少覺察力,就是對環境、色彩、人、樹、雲朵、河流,都變得麻木不仁。也許是因為我們太關心自己了,關心自己的一些瑣碎的小問題,自己的想法,自己的快樂、欲求和野心,以致完全無法客觀地覺察了。偏偏我們卻又喜歡高談闊論這種覺察力。有一回,我乘車在印度旅行,由一位司機駕車,我坐在他旁邊,三位先生則在後座熱切地討論「覺察」的問題,還不斷問我的意見。不幸,那時司機分了一下神,車子輾過一頭山羊,三位先生仍在討論覺察力,絲毫沒有覺察我們輾死了一隻羊。我問這三位致力於「覺察」的先生有沒有注意到剛才所發生的事﹖他們居然感到驚訝萬分。

我們大部份人都差不多,對於外在或內心的事物時常渾然不知。我們必須付出全部的注意力,纔能看到鳥兒、蒼蠅或樹葉的美,也纔能認識一個極其複雜的人;然而只有先具備了關切之心,纔能全神貫注。換句話說,只有當你由衷地想去了解一件事物,你才會付出全部的心力去覺察它。

如此的覺察,好比與一條蛇同居,你自然會注意牠的每個動作,牠所發出的每個輕微的聲響,都會令你心生警覺。這種專注就是所有的能量,在這種覺察中,你的自我整體就會在剎那間顯露出來。

不論你已經多麼深入地觀察自己,你還能不斷深入其中。此地所用的「深」字,並沒有高下之分,我們的思想常愛比較,深與淺,快樂與不快樂,我們老是在衡量比較。到底我們的內心有沒有所謂的深刻及膚淺的不同境界﹖當我說「我的心很膚淺、卑微、狹隘、有限。」我是從何得知的﹖只因為我把我的心和你那聰明、能幹、理解力強而又機警的心作了一番比較。如果不比,我會認出我的渺小嗎﹖當我餓了,我不會把今天的飢餓和昨天的飢餓相比,昨天的飢餓早已變成一個觀念和記憶了。

如果我一天到晚拿自己和你相比,努力模仿你的長處,那麼我就否定了我之為我,因此我就在製造一個假相。

任何形式的比較,都會導向幻覺及痛苦,而且愈陷愈深難以自拔。我們或者分析自己,想一點一滴地增加對自己的認識;或者不斷強迫自己向某種境界,某個救主或觀念等外在的存有認同….這種種努力,不外是勉強自己順從外在的權威而己,因而帶來內心更大的掙扎。如果我能親眼識破其中的原委,我就已經從這種束縛中解脫了。

我的心不再向外尋求,這就是關鍵所在,當我的心不再摸索、尋找和質疑時,並不表示我的心已經滿足現狀了,只是不再製造任何假相罷了。這樣的心纔能朝向完全不同的次元邁進。在我們日常生活的次元裏,充滿了痛苦、快感及恐懼,它們限制了我們的心智及其本質。只要這些痛苦、快感及恐懼一旦消失,( 這並不表示你再也不感到喜悅,喜悅與快感是兩回事。) 那麼心智就能在迥然不同的次元中運作,那兒既無衝突,也沒有相對性。

在語言上,我們只能說到此為止,以後的境界是無法用文字來表達的,因為文字並不是那東西本身。

到目前為止,我們只是在描寫解釋,可是沒有任何文字言語可以為我們開啟那扇門。若想開啟那扇門,我們必須每天都全神貫注而且充滿覺察力,覺察自己的每一思想和言行。如果以清理房間為例,使房間整潔有序,從某一個角度來看是很重要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可能一點也不重要。房間的整潔有序確實有必要,但是並不能為你打開門窗。為你打開門窗的,絕對不是你的意志力和欲望,「那個東西」是邀請不來的,你所能做的,只是保持整潔而己,換句話說,就是沒有任何目的地為了整潔的自身而保持整潔。

如因你一直能保持健康、理性和井然有序,運氣好的話,也許有一天窗子會自動打開,吹進習習的涼風;也許它不會,這全憑你的心智狀態而定,也只有你纔能了解自己的心智狀態,儘量觀察它,不要為它定型設限,也不採取立場,同時既不反對,也不同意,更不批評譴責。總之就是觀察而不帶任何揀擇之心。在沒有揀擇的心智狀態下,也許大門會在剎那間開啟,讓你一睹那種既無掙扎,又超越時間的境界。

來源:克里虛那穆提中文網http://newage-taiwan.dyndns.org/krishnamur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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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老師業務傷害案例檢討-8/2專家證人出席(下)

今天總算偷得浮生半日閒,可以利用下午美好時光,將這篇文章的下集給交待清楚,這是一篇有關於瑜伽老師被控業務傷害的案例。本人協助出庭擔任鑑定人即專家證人的角色。

高高在上的法官,待我如上賓;但證人席右手邊一旁的檢察官,卻巴不得把我大卸八塊,因為我是被告推薦的證人,故檢察官視我如寇仇,害我離開法庭後,肚子很不舒服。因為在庭上,面對檢察官一連串的詰問,心中又緊張又生氣,但腦袋又要保持十分清楚的邏輯.

當我聚精會神聆聽檢察官的問題時,我那堅定有力的眼神,就像柯南裡頭的目暮警官,讓檢察官感到一股無形的壓力,一直要我用耳朵聽,眼睛不用一直盯著她瞧,可以看著證人席眼前的螢幕,上頭會有書記官現場鍵入她的提問,但....我就是要看著她說話的神情,再一句一句地表達我專業的看法。

只要站在正義的一方,就不必畏懼當權者的眼神。

檢察官乃代表國家公權力,即將認定有犯罪嫌疑之被告起訴,自應本於職務於審判程序繼續伸張國家公權力,努力治被告應得之罪。故,檢察官對我這麼咄咄逼人也是有他職責所在。但討人厭的是,將每一個人都當做犯罪嫌疑人,實在是令人很不舒服!

記得以前讀希臘神話史,對泰美斯或稱正義女神(Themis)印象十分深刻,她一手拿著天秤,檢視著雙方證據,用以度量出公平與正義;另一手握著寶劍,象徵正義的力量。法,必須要有公權力的寶劍做後盾,否則就沒有法治可言,這是諸子百家中法家的看法。但老子認為,絕聖棄智,民利百倍。絕仁棄義,民複孝慈。絕巧奪利,盜賊無有。人們保持素樸的心,當權者無為勝有為,多如牛毛的律法就可束之高閣,如現代小國不丹一樣,成為幸福指數最高的國家。經濟成長的指數並不等同人們內心幸福的指數。

金錢可以買得到肉體的快樂,但買不到幸福的感受。

當瑜伽老師一直是許多人的夢想,一旦開始教學就會發現問題很多,因為很多體位法學生做不到,還有,很多學生一下就到定位,只得逼自己不斷練功,愈教愈高難度,最後自己壓力很大,怕學生超越自己的能耐。什麼樣的老師會吸引什麼樣的學生;相對的,什麼樣的學生就會有什麼樣的老師.若發現自己的教學陷入瓶頸,首先要檢視的是自己的教學心態,心態才是最重要的。

上課的主角,是學生,不是老師。

因此在課堂上,仔細觀察學生的動作才是瑜伽老師教學的重點。這個案子,最重要的關鍵點在於,檢察官要釐清,瑜伽老師在受訓的過程中,是否有被教育到可以去碰觸學生的身體。根據法院諮詢官方瑜伽機構的說法,對方來函表示,在師資培訓的過程中,沒有指導受訓學員可以去碰觸學生的身體,但函末又語帶保留地表示,若老師教學認真也可以如其他運動的指導者一樣去調整學生的身體。

好一個避重就輕的說法!說白一點,就是沒事最好,出事是自己熱心過度,責任自付!與本單位的培訓過程無任何瓜葛!

但這紙來函,對整個案件極具殺傷力!被告律師原本頗有信心,但看到這樣的聲明稿,語氣轉為保留,表示:這封信落在檢察官手裡,表示瑜伽老師在受訓過程中是有明確地交待是不可以碰觸學生,但你碰了,而學生也自覺因你的碰觸而出現脊椎一連串的問題,案件的重點就在於檢察官不相信你沒有碰!

有沒有碰,變成案件的重點!原告說有,被告說沒有,其實,這已變成羅生門,誰會記得兩年前的某年某月某一天,誰碰了誰!面對這種各說各話的局面,法院因屢傳不到官方瑜伽機構的代表出席說明原委,故轉而找尋另一個最佳人選,為這個案件釐清重要觀點!

那個人,就是我!

當被告告之我:老師,我有向庭上推薦你成為本案的鑑定人,老師可能會被法院來函要求出席做證。。真的很抱歉!希望老師可以協助,我不是要求老師一定要站在我這一邊,我只是希望這個案子能早點還我公道…..聽著電話一頭委屈的聲音,雖然心中嚇了一跳,但腦海中轉著無數可能的結果,最重要的是,這個瑜伽老師業務傷害案件一旦成立,而法官也認定瑜伽老師在受訓過程中是被明確告之不可以碰觸學生的身體,那麼,將來或許會有更多的瑜伽老師被告,因為這個案件會成為一個案例,將來遇到相同的案件時,難保法官不會援用先前的案例做出相同的判決。

只記得這麼說:會出席,若法院告之,但不會站在你的立場袒護你,只會就專業的角度就事論事,要有心理準備。

隨後就忘了這檔事,直到那天法院的書記官真的來電,客氣但十分堅持地希望我務必出席,因為官方瑜伽機構的代表傳了五六次都沒有出席,還表示我已是各方推薦下的最佳鑑定人人選,請於三天後務必出席。聽到書記官這番話,有點頭昏,三天後,就要出席,結果接了電話第二天就被筆電K到鼻樑,那天帶著阿凡達的鼻子出席士林地方法院。

在等待的過程當中,看著手上一疊資料,頭很昏!為什麼案件的重點在於有沒有碰學生,重點應該放在:
一:老師碰觸學生的調整技巧是否符合專業的要求,有沒有引導學生做出標準的體位,否則學生自以為是地擺出最佳體位法,實際上全都沒有在正確的排列線alignment,那麼即使學了十年,仍然沒有用!這點,我向律師表示,會在法官面前陳述。

二:另一重點是,若學生事後告之身體不適,那麼要看的是這個傷是陳年舊傷或是新傷,必須釐清,這個傷害究竟是不是因為瑜伽課而直接立即地造成的,或只是因為某些動作而自行誘發出來。二者有很大很大的不同。

想當年,在學校對法律就十分有興趣,但一看到六法全書這麼大一本,就有點昏頭,後來因工作環境對法律有需求,還被我那英國倫敦大學帝國工學院的主管拖去東吳法學院旁聽,但因為法條常改來改去,就沒有什麼興趣,但我的主管最後倒是畢業了,呵~現在書房牆角還放著幾本書,其中一本就是紅皮的六法全書。

法律條文,真的是多如牛毛!但現在的重點在於:讓法官明白瑜伽老師是可以調整學生的身體,我援用了現代瑜伽之父艾因卡(B.K.S. Iyengar)在瑜伽之樹(THE TREE OF Yoga)那本書的話,如下:
我在教學的時候會碰觸學生的身體來糾正學生,要他們伸展這兒、伸展那兒」「我也可以單單坐在前面,叫學生這麼做、那麼做,可是那樣會造成師生之間的對立。學生若做錯了,我去修正,這樣他們才能明白我所明白之處」。

這段話,法官聽得十分仔細,也馬上請通譯將這段文字影印下來存檔,我表示瑜伽的流派很多,但艾因卡是公認二十世紀的瑜伽界大師,他在瑜伽教學上的理念,在這本瑜伽之樹表達得十分透澈,但國內的瑜伽培訓機構或許有教學上的考量,故不主張老師去調整學生的身體,但對我而言,那是推委的行徑!我說得十分坦白.瑜伽老師受訓的重點並不在於72小時或是200小時甚至500小時的長短,重點在於:培訓的過程中,這些未來的老師必須明白人體的生理結構,學會如何調整學生動作的技巧,而不是像一個巨星一樣,只會做標準動作,這樣只會變成個人的舞台秀,因為學生根本做不到。

調整學生的姿勢,是瑜伽老師的專業責任,所以老師們必須精通人體生理學及解剖學,尤其是骨骼系統及肌肉系統,運用力學的觀點去調整身體,以坐姿前彎為例,支點在髖關節,施力點在背部,但要注意地是,瑜伽老師在調整學生時,是不用太施力的,施力的大小僅有兩根手指放在眼球上的重量,實際上是很輕的,重點在引導學生伸長背脊,目的在伸展腿部的後側肌肉及肌筋膜。

檢察官原本想就施力點一詞大作文章,但聽到我解釋得十分清楚,便意興闌珊,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法官好學的表情,頻頻在解釋的過程中提出欵問,然後,再立即低頭做重點摘要,我想,法官或許也有學過瑜伽,當時在出庭之前,中午時分時,就有不少法院的職員揹著瑜伽袋要去上課,法院裡應該也有瑜伽老師來這裡教學。那麼,法官應該會明白,實際的瑜伽教學裡,一個認真負責的老師是有義務也有責任去調整學生的身體…當時,我心裡就這麼想.

但那紙睜眼說瞎話的公文,應該也是經法務顧問指點過才能如此避重就輕地行文至法院。 玩弄法律的,通常都是懂法律的;不懂法律的,就會被條文給羅織猶如蜘蛛網中的盤中飧。

接著,檢察官又針對坐姿單腳曲腿前彎這個動作是否是屬於高難度的動作大作文章,因為原告就是因為這個動作而造成傷害,我表示:高難度的動作其實是要考量身體的重心,高度及底面積這些因素,我拿手上這本瑜伽解剖書做說明,這個封面的動作我們稱為舞王式,因為它是單腳而且還是站姿,後彎,身體的質量重心在骨盆離地最遠,且底面積只有一個腳底大小,故這個動作被公認為高難度動作之一。但,檢座則提到的是:坐姿,單腳,屈腿,前彎,這些因素總和起來,必須是在哪個環節裡才能帶到.

我的回答是:這個動作並不是高難度的動作。而這個動作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出現在開始或是暖身或是收功的哪一個環節,重點在於:老師如何編排課程,若整個課程是以串連為主,或許這個動作就可以放在後面做收功動作,但若是以舒緩瑜伽一個動作一個動作慢慢地帶,那麼這個動作就可以放在前面,做為主要教學動作。

檢察官此時,聽我連珠砲似地一句一句地解釋,神情不若剛出庭時,那麼咄咄逼人,因為一開庭時,她不斷地質疑我的學經歷,還以偽證罪不時提醒我,要注意自己現在的發言。難怪,沒有人喜歡上法院來擔任專家證人的角色,因為還沒有作證就先被叮得滿頭包,聽被告的瑜伽老師說,先前也有傳幾個證人作證,但被檢察官這麼一嚇之下,全都說不出話來,開始擔心自己會不會因言賈禍,吃上偽證罪官司。但,我不因此埋怨檢座的強勢,只是很討厭幹嘛一直質疑我說的話,後來,檢座有要求我離庭之後必須補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包括:衛生署及考試院核發的醫療人員證書,以及我在國內外受訓的瑜伽師資證書等等。

在回答一連串不相干又令人氣結的問題之後,庭訊進入最後高潮,那就是被告律師希望我能以過往醫學中心醫療人員的專業背景去分析一下有關告訴人診斷證明書所提到:椎間滑脫症、椎間盤突出症,病症的起因、緣由、發病的症狀?但檢察官表示異議,法官裁示我可以回答,但必須補繳以上醫事人員的相關證件。於是我開始拿著瑜伽解剖書裡頭的圖片,一一解釋如下:

脊椎是由一連串椎體構成,椎體和椎體之間形成椎間關節,如此脊椎才可以做前彎、後彎、側彎及扭轉的動作,但椎體和椎體之間的關節若有鬆脫現象,就會造成脊椎滑脫的現象,特別是腰椎第三、四、五節以及薦椎第一節容易造成脊椎滑脫的現象。脊椎從側面來看,是呈現S型,如果人體的肚子沒力,本身的椎體狀況不是很好的話,就更可能脊椎滑脫,但脊椎滑脫不是突然一天可以造成,而是長期的現象;至於椎間盤突出症,是指脊椎與脊椎中間有個緩衝墊,如果旁邊的纖維環鬆脫的話,裡面的髓核就會移動,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椎間盤突出,髓核,但要造成纖維環鬆脫也不是一天二天可以造成的,因為我們人體的纖維環非常牢靠,必須經年累月不斷地以脊椎當支點不斷磨損,才會造成纖維環鬆脫,最重要的是,肚子柔軟無力但柔軟度又特別好的人,特別會有這個問題。

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想起被告曾告之,這個學生是第一次來上她的課,下課時,人也都好好的,沒事!她當時還讚美這個同學沒有做練習瑜伽卻動作如此到位,當時,她教的動作是坐姿單腳屈腿前彎式,沒想到,後來拖了好久,卻發現學生來反應說,那天上她的課,過了好幾天,不舒服,去看醫師,結果就發現問題一堆,於是她就提告,控告那天的瑜伽課造成她一連串的問題。

驗傷單如下:

腰椎第四、五節滑脫併椎間盤外環破裂L4,5 Spondylolisthesis, Anular tear
腰椎第二到第五節及薦椎第一節椎間盤突出,L2-5,S1 HIVD

Spondylolisthesis就是脊椎滑脫之意,也就是第四和第五節的椎間關節出問題,導致第四節椎體在第五節椎體面上滑動,依嚴重的程度可以分為五級,如下:

第一級  椎體向前滑動25%

第二級 椎體向前滑動50%

第三級 椎體向前滑動75%

第四級 椎體向前滑動100%

第五級 椎體完全掉落(也就是脊椎下移)

這對瑜伽老師來說,簡直是惡夢一場,就像是一夜情,連枕邊人是圓是扁都不清楚地情況下,就發現自己得到AIDS愛滋病一樣地令人震撼!!!

一堂瑜伽課會造成如此重大的傷害,她提出的民事求償達三百多萬元,這個數字是根據她目前的收入去計算往後到退休時,所要付出的和解金。三百多萬元,對一個瑜伽老師是很大一筆數字,最令人感到不解的是,被告已在該公司教學達八年之久,師生之間情誼深厚,但這名學生是第一次參加瑜伽課,就控告瑜伽老師業務傷害過失,並提起刑事責任。民事和刑事最大不同在於,刑事是由檢察官主動偵辦,原告可以不用出庭,照常上班過生活,但被告必須隨時上法院開庭,這件案件拖了近兩年,真是不可思議,我曾私下和外科醫師論及此事,大家都覺得不可能,不可能什麼,不可能上一堂瑜伽課就造成這麼深遠的傷害,而且,這些傷害都可以透過先進的儀器去判斷是新傷還是舊傷,這些癥結都可以一一釐清,但最令人無法理解的是,那位開立診斷證明的醫師也可以因故不到,屢傳不到的情況下,十分令檢察官惱怒,決定下一次再不到的情況下,拘提到案說明。

這是什麼情況,我不明白,本案最重要的關係人都可以因故不到,結果,我是最不相干又無足輕重的死老百姓,卻十分認真地出席,並準備充分的資料及書本供法官參考。難怪,法官對我十分客氣,一開庭就告向我致上敬意,令我受竉若驚,我以為法官會是最凶的人,結果不是,是坐在我右手邊這個歐巴桑,喔!!不,是檢察官對我最凶,一開庭之前,她就和我左手邊的律師再討論我能做證多久時間,因為我急著要離開,但我一聽檢察官說,若這次沒問清楚,下回要再傳我出庭時,受不了了,馬上插話,我可以晚點走,當時,還不知道她的身份只知道她很在乎我能停留多久,因為她有問題要問我。喔!不~是想把我問倒,這是後來法官正式開庭才知道。

在庭訊時,我除了留心聽檢察官說的每一句話,手也不斷地傳簡訊給一對一的同學延後上課時間半小時,後來,檢察官每問我一個問題,我都像是在上一堂專業的瑜伽解剖課時,法官聽得十分專注,並不時提醒檢察官,還有沒有疑問,若沒有問題就先讓證人先行離席。當我離開法院的那一剎那,感覺呼吸到自由的空氣,真好!但肚子卻很不舒服,因為早上也沒有吃東西,十點半就到,以為十一點會準時開庭,結果拖到十二點半,又被拷問到快兩點,心情緊張再加上肚子餓,結果就變成肚子痛不舒服!呵~難怪古人說:吃飯皇帝大。吃飯時,要保持輕鬆的心情才可以讓腸胃蠕動得順利。

回到教室,和學生──一個成功的中小企業家,聊起這件事,他竟然問我,承辦法官是誰,檢察官又是誰,地方法院感覺好像是他家開的,後來才知道他也是被人告,而且案件纏訟了五年,所以跑了五年的地方法院,換了五六位檢察官,最後採認罪協商的方式結案,結案時,還要這五六位檢察官一一同意才可以結案。但,最妙的是,他當年就想認罪協商,但因為檢察官不在,去吃飯了,所以,這個案子就莫名其妙地纏訟了這麼多年,難怪,他全身筋膜很緊繃。聽他這麼說,我心裡就更加明白一件事。

瑜伽教學,絕不是一件輕鬆簡單的事,像這位老師被控告業務傷害過失,簡直像是飛來橫禍,擋也擋不住!但,我相信,若教學能多一份細心,在上課之前,先問以下問題:

1誰是第一次來上課的同學!
2快速掃描一下學生的骨架及生理結構,並詢問有無特別要關照的地方。
3不舒服,可以舉手告之。
4下課時,請新同學留下,讓老師認識一下,並再次檢查一下學生的身體狀況。
5並不時強調核心肌群的重要性,以及任何瑜伽動作都必須配合呼吸去伸展,吸,肋骨張開,延伸脊椎,吐,肚子一寸一寸用力,穩定核心,保護脊椎,才能做更進階的動作。

第五點就是基本功,若這些不會,柔軟度愈好的人,對身體尤其是脊椎內的中樞神經系統是一大摧殘,那位原告就是典型例子,第一次上瑜伽課,動作就到位,這是假象,真相是,她是以脊椎為支點在做瑜伽式的前彎動作,而不是以髖關節為支點做前彎,再加上她的身子軟,意謂著腹部的核心肌群無力,更容易導致脊椎出問題,或許那一堂課,是壓倒駱駝上的最後一根稻草,誰知道呢!

會出席,是不希望承辦此案的司法人員,以為瑜伽教學是不可以去調整學生的身體,若本案成例,對瑜伽界才是更大的殺傷力,師生之間的關係會變得緊張對立,而且老師教學也會畏畏縮縮,最後受害的,還是學生。但這個案例,也可以提醒對瑜伽教學懷有美夢,以為培訓幾百小時,就可以出師成為一名專業的瑜伽老師。

錯!瑜伽教學的進修是永無止境地,就像艾因卡不斷地學習解剖學和生理學,將這些西方的醫學理論融入在瑜伽教學裡,形成艾式獨特的教學風格,我們也應向大師們學習,學習他們不斷創新和精進的精神.

最後,感謝大家拜讀,這個案子九月還會開庭,到時有最新發展再和各位分享.但聽書記官私下表示,這次的出席對整個案件有重要的影嚮,法官本想當天結案,但被告的律師竟表示下午還有庭要開,結果一拖又耽擱了…找一個好的律師…真的很重要.
Judy

補充資料:
檢察官在刑事訴訟制度角色的檢討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1890

ps:

總算把這篇文章給生出來了,也不知為什麼,當初沒有一鼓作氣,結果一拖就一個月,但一旦下筆,那天的場面又栩栩如生地呈現在腦海,到底是人生難得的經驗,有幸參與此次的庭訊.讓我更明白,法律講求的是,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任何的言語都必須負起言論的責任.但,瑜伽教學在許多人的眼裡都過於浪漫及隨性,常隨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編排課程,這沒有不錯,創作自由,但瑜伽課的主角是學生,編排的課程必須是以學生為主.否則,在法庭上,無法為自己爭取到最有利的辯護.

所有的一切,都必須以學生為主,但必須能高瞻遠矚,為學生設想各種情況;遇到不受教的學生,寧可放棄,也不可討好,或許他現在還沒有準備好成為你的學生,那麼,就讓他走吧,至少,他是健康地走出這個大門....對你和他都是一件好事!教學,必須堅持專業,不媚俗!這點希望能與大家共勉之.

擇善固執的豬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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